47岁的胡某系本市无业人员,大学文化程度。他多次向房产交易中心谎称,自己购置的海伦路一套房屋房产证遗失了,并多次补办了产证。去年3月,他对张某隐瞒身负数百万元债务并已将该房屋抵押他人的事实,谎称要投资浙江舟山围塘
然而,胡某的辩护人在法庭上却以胡某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享有债权和具有归还能力为由,对检察机关的指控提出异议。辩护人还向法院提供了胡某有140万元债权凭证和200万元投资浙江舟山围塘养殖经营的证明,认为胡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的特征,认为应宣告无罪。
法院审理认为,胡某的债权凭证与投资证明不足以与有罪证据相抗衡,他的负债达610万余元,加上本案犯罪金额,总计达750万元之巨,即便上述凭证和证明来源合法或内容真实,债权也不足以与债务相抵。从借款、诈骗到案发,胡某不仅未退还分文债务和犯罪所得,还把赃款用于赌博。法院据此分别以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判处胡某有期徒刑11年和13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