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女士在丈夫去世后,带着女儿与婆婆同住。可婆婆吴老太却趁她回娘家之际,将住房卖出。近日,杨浦法院一审判决吴老太补偿周女士房屋折价款14万元。
周女士和丈夫翁先生于上世纪90年代结婚,婚后共同居住在杨浦区广远新村的一套公房内,并于1993年生育了一个女儿。2000年11月,翁先生去世。
由于失去了家中的顶梁柱,为节省房租支出,家人经商量后,于2001年2月23日将该套公房买下,产权登记在婆婆吴老太名下
。可到了2007年底,周女士带着女儿从娘家回到广远新村房中时,却发现房屋中有其他人在装修。原来,该处房屋已经被吴老太以42万元的价格出售。但由于该房的产权已经转给他人,无处安身的周女士便将婆婆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吴老太购买该房的售后产权后,周女士及其女儿对该房仍具有合法居住使用权。吴老太未征得周女士的同意擅自出售房屋的行为明显损害了她们母女的合法权益,她们现无处居住,理应对她们给予妥善安置或给予相应折价款。